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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闻】公安介入楼市整顿 九类行为或将移交司法机关

2018-08-16 09:48:31 华谊诚祥 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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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联合重庆市公安局召开专题会议,并下发了关于整治和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8〕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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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5月16日,市国土房管局已经发出通知,将开展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6月28日,市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楼市调控,遏制炒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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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时隔1个半月,由市国土房管联合市公安局又再次发出一则关于“整治”的通知,有何不同?有何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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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

 

其一,此次《通知》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楼市调控范畴,而且深入到“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这一点要明确。

注意看《通知》发放的对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房管局,主城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治安总队网安总队刑侦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市房地产业协会、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

心里有数了吗?

这是把房地产乱象上升到了一个更严肃的层面处理。

经侦和刑侦明确介入!


其二,此次通知明确划定了重点打击的“九大”违法违规行为。

记住第一点,对于一些典型行为,如果获得线索,将会由公安针对性介入,经济犯罪由经侦介入,刑事犯罪由刑侦介入。

要知道刑侦通常是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当某件事情触犯刑法,都已不再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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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要重点打击的9类违法违规行为(蓝字标注了它的严重后果):

1、编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通过网站、新媒体等途径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涉嫌违反《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相关规定。

2、“炒卖房号”非法牟利。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通过“炒卖房号”、违法收取购房人“指标费”、“茶水费”等房价款以外其他费用,非法牟利的行为。

涉嫌违反《刑法》第163条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

3、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通过分割销售并承诺售后包租、以房地产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并承诺高额利息、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买房等行为。

涉嫌违反《刑法》第192条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

4、伪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通过伪造、变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涉嫌违反《刑法》第280条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规定。

5、挪用、侵占房地产交易资金。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人员非法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涉嫌违反《刑法》第272条关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规定。

6、“一房多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同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多人或将已抵押、查封的房屋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涉嫌违反《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涉嫌违反《刑法》第253条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

8、威胁人身安全。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户、强制上涨或恶意克扣租金、押金;黑恶势力欺行霸市、破坏房地产行业管理秩序等行为。相当于要在重庆楼市“打黑除恶”啊!

涉嫌违反《刑法》第293条关于寻衅滋事罪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

9、房地产领域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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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华谊诚祥的小伙伴,一定要仔细阅读本文哦。将国家政策牢记于心,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从客户的利益出发,时刻提醒自己,提醒客户。


华谊诚祥一直坚信良性有序的市场秩序对于行业、企业和消费者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公司在此郑重承诺:我们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房地产管理相关条例,严格律己、规范操作、诚信经营,为重庆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健发展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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