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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丨投资购房需警惕两类行为

2016-10-19 14:46:31 www 130

提醒丨投资购房需警惕两类行为

在房地产项目销售中,一些开发企业对未竣工的商铺、车位、酒店等非住宅采取了预售售后返租(包租)等方式,并承诺固定年收益回报或到期回购,有的还存在对非住宅任意分割拆零销售的情形;有的旅游休闲地产项目则采取面积分零或分时、分权度假模式,拆分产权或使用权向多人销售,并承诺返租或回购。上述预售售后返租和分割拆零销售行为严重违反《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涉嫌非法集资,极易导致后期租金不能兑付和共有产权转让处置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务请广大消费者在购房时需警惕风险、仔细甄别,慎重选择。


存在风险的房屋销售方式种类

预售售后返租(包租)是指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承诺,对其所购买的未竣工商品房,由开发企业或以其他公司名义,承租或代为出租并支付固定收益回报的销售方式。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开发企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原房屋设计单元,对房屋布局、结构、界线等自行划分后对外销售,或是直接拆分房屋产权、使用权,以多人共有的方式向大量不相干购房人销售。


此外,类似的销售方式还有返本销售、出售非住宅未来收益权等。返本销售是指开发企业定期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销售方式。销售收益权,是指开发企业对非住宅未来收益权进行销售,购买者获取收益凭证。上述方式较多出现在非住宅和旅游休闲地产项目的销售中,住宅项目销售时也有发生,其实质都是以承诺售后高回报、低风险的方式促销其房屋进行融资或变相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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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表现形式和宣传形式


其表现形式通常为,以提供固定年回报、原价(或增值)回购、承诺无(低)风险投资等方式,销售商铺、车位、公寓式酒店、分权(分时)度假酒店、酒店式公寓、酒店式办公楼、人防工程等。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私下以另外公司名义(如下属物业公司或引进其他经营管理公司)与购房人签订委托租赁经营协议,并承诺给予固定回报,或直接与购买者签订出售收益权合同,进行非法集资。


具体宣传形式有:“统一经营、原价回购”、“提供每年百分之几的物业补贴”、“银行担保年收益百分之几”、“购买商铺,年均回报百分之几” 、“投资商铺,20年固定高额回报”、“购买商铺、坐收租金”、“购买商铺、开发商包租并给予固定回报”、“至高保障下的零风险投资”、“安全创富平台”等。


存在五大风险隐患


一是开发企业通过售后返租、分零销售进行融资或变相融资后,可能将资金挪用到其他项目,一旦项目运作的某一环节出问题,会导致资金链断裂,回报也成泡影;


二是项目建成后如经营不善,将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没有资金流兑付;或在最初阶段,能按照协议给予一定的回报,但后期由于市场变化,也会导致回报无法兑现;


三是开发企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擅自分零销售非住宅,对所购商铺、车位等非住宅的具体位置往往在实地无法确定,或虽有具体位置,但实际无法使用,且按照规定车位只能出售给已购房的业主,从而导致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


四是往往涉及复杂的权利关系,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等。近年来,我市个别开发企业采取上述方式销售商铺、车位等非住宅,已经出现无法兑现承诺的问题,并引发纠纷。


五是可能存在恶意欺诈。开发企业以违背常识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高价购房,同时又以所开发的商品房为担保取得银行贷款。采取这种方式的开发企业一开始就以骗取资金为目的,一旦达到目的,就将携款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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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提醒投资购买商铺、车位、酒店等非住宅的购房者,要强化投资风险防范意识,购房前要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房屋真实信息,通过市场调查客观分析投资价值,并在购房后及时办理合同网签手续。


广大消费者切勿瞄准高收益率,听信一些片面的误导性宣传,盲目跟风投资房地产。要正确甄别相关的宣传信息,做深入细致的市场调查,对市场变化、所投资项目的收益能力及投资面临的潜在风险要有客观、理性的判断,强化投资风险防范意识。购房前还应先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解房屋真实信息,并在购房后及时办理合同网签手续。对已经以售后返租等方式购房的业主,当开发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兑现承诺回报时,要及时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发现开发企业蓄意诈骗、携款逃匿,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上信息收集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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